编辑: gracecats 2014-1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厦集)安监管罚〔2017〕6-1号 被处罚单位:厦门真冈热处理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工业区27#厂房一层 邮编:361000 法定代表人:胡大维 职务: 总经理 联系

电话:18860094832 违法事实: 2017年2月11日11时35分许,在厦门真冈热处理有限公司(灌口镇辖区)厂房内,一名工人在真空炉操作区进行作业时被真空炉炉门撞击头部当场死亡,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

你公司未严格实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学时未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有关要求落实,从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

未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未严格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你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主要证据有:事故现场照片6张、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5份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

(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集美支行,账号410002010902620016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集美区人民政府或者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权利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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