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5-01-08

(一)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二)对于用地分类中未列入类别的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基础设施条件等按程序具体核定. 城市用地的兼容性

(一)用地兼容性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本规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用地功能混合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用地兼容性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编制,并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建设用地管理 基地面积控制 规划用地红线应划至用地周边的城市道路边线(含绿线).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 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表2.1规定的最小可建净用地面积的不宜单独建设: 表2.1 最小可建净用地面积表 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超高层 建筑 低多层 (H≤27米) 高层 低多层 (H≤24米) 高层 (27米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外空间,按雨蓬规则计算面积并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停车位计算

(一)规划平面方案仅标示有地下室范围轮廓线,无详细的地下室平面布置图时,地下停车位按37平方米一个估算.

(二)因基地条件的限制,充分利用了场地尺寸,排列成子母车位形式的,子母停车位按两个有效车位计算;

微型车位按0.7个有效车位计算.换算为有效车位后,子母车位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5%,子车位与微型车位的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10%.

(三)设有机械停车位的,考虑到机械停车位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原则以图面标明的个数为准. 建筑高度计算规定

(一)平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二)坡屋面建筑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到建筑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三)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建筑的建筑高度.

(四)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建、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五)下列控制区内的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面至其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1)在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

(2)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建筑. 附录 附录一 标准用词说明

1、 必须 、 严禁 表示很严格;

2、 应 、 不应 或 不得 表示严格;

3、 宜 、 不宜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4、 可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 附录二 术语解释 老城区:老城区是指在2001年以前永州市已建成的城区. 新城区:指老城区以外的城区. 建筑红线或建筑控制线:规划中用于明确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地上地下外轮廓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建筑的基底、坡道、台阶、窗台、阳台、挑檐、雨蓬等附属设施和地下建(构)筑物的外边线的规划控制线. 红线:规划中用于明确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绿线:规划中用于明确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规划中用于明确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规划中用于明确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绿道:一种线型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铁路、沟渠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设,内设可供游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线路,连接主要的公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民居住区. 建筑密度:建设项目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的比率(%). 容积率:建设项目基地范围内,建筑物地面以上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绿地率:建设项目基地范围内,总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的比率(%). 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低层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的非住宅建筑,或层数不超过三层的住宅建筑. 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2米且不超过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它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不超过27米的住宅建筑.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超过100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它民用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7米且不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 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装配式建筑: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酒店式公寓: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住宅. 公寓式酒店:功能布局为公寓形式的酒店. 宿舍: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老年人住宅:供老年人居住使用的,并配置无障碍设施的专用住宅. 构筑物: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建筑物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包括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骑楼:楼层部分跨在(非悬挑在)供城市公共使用的人行通道上的临城市道路建筑. 阳台:供居住者进行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阳台应设顶盖 露台:建筑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或建筑楼层无顶盖上人屋面的部分. 凸(飘)窗:是指利用上下外挑构件突悬于外墙上的窗. 套内建筑面积:为入户门内所包含的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 花池:是种植花卉或灌木的用砖砌体或混凝土结构围合的小型构造物. 雨篷: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本条仅限于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出入口的雨篷.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或仅有部分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建筑间距:是指相邻建筑外墙面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主朝向:是指主要功能空间的朝向. 建筑次朝向:是指有部分主要功能空间的朝向. 建筑山墙:是指以实墙为主,非主要功能空间的朝向. 附录三 永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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