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5-01-08 |
16 ―
18 O,使用面积为
10 ―
12 O;
编制定员超过
100 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54 O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42 O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O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O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9 O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O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54 O.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42 O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O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O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O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O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32 O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8 O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O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O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O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12 O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20 O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2 O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
9 O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O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 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四章 建筑标准 ?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