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5-01-13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机构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居家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居家供养特困人员,城市的可经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住房救助申请,经审核,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救助.农村的可经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住房救助申请,经审核,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通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方式优先予以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救助供养标准. 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其中机构供养人员供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0%确定,居家供养人员供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机构供养指导标准70%确定,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各地应在省级指导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标准内容,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的原则,可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标准应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结合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一般可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档,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实行照料护理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社会救助领域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实施,照料护理标准可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对因乡镇敬老院整合、撤并等客观原因导致农村特困对象在城镇供养机构供养的,当地可适当提高其供养水平,确保同一敬老院城乡特困老人享受同等供养待遇. 各地制定的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之和,原则上不得低于省级特困供养指导标准.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