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5-02-02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和信用评价扣分:

(一)施工现场PM10小时均值超过限值时,施工单位未及时采取降尘措施,1小时内未在"平台"上进行回复的.

(二)施工现场PM10小时浓度均值超过200μg/m3时,施工单位未暂停施工,未采取相关降尘措施,处理结果未在"平台"上进行回复的.

(二)施工现场PM10小时均值连续2小时超过限值的.

(三)未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同意,擅自移动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点位的.

(四)故意损毁或遮盖设备探头的.

(五)对保障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工作的电源,人为断电1小时(含1小时)以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当相应国控点PM10小时均值大于300μg/m3时,对施工现场 PM10小时均值不做评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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