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5-02-20 |
(一)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二)穿跨越油气管道的施工作业;
(三)在油气管道线路中心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油气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四)在油气管道线路中心两侧各二百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油气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五条 乙方(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将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工作落实到人. 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并由乙方报甲方备案,便于甲方监督.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应当由乙方组织和邀请相关专家和甲方共同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六条 乙方(丙方)可以向甲方缴纳施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因施工造成管道破损,甲方损失由施工保证金内扣除,剩余部分施工完结后退还,没有损失的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施工保证金. 第七条 乙方(丙方)应在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范围内设置 下有石油/天然气管道,注意保护 等安全警示标语标识,在现场悬挂甲方抢险电话. 第八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丙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负总责,对施工现场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保护方案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 乙方(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复杂、特殊情况,可能危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乙方(丙方)会同甲方,重新制定保护方案. 第十条 甲方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石油/天然气设施的巡查工作,及时制止危害或可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对不能制止的,要及时向油气管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3.进行机械开挖、打桩、爆破等作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会同甲方制定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1.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和安全控制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2.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三)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石油/天然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埋设相应的标志桩;
(四)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上方不得停留载重车、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五)当现场施工时需要将石油/天然气管道上方或四周的覆土移除时,必须采用沙袋或其他有效的保护方式,对暴露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进行临时性遮盖防护,以规避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