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5-03-24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2018〕124号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蚝一煲海鲜酒家(经营者:何志峰,男,汉族,身份证号:440106****0012) 经营场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革新139号之31商铺 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厨房主要设备有炒炉2台、四头煤气炉1台、烧烤架1个,经营过程中厨房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门口设置烧烤架,产生油烟直接排放.废水经三级隔油隔渣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我局于2018年6月23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海环责改〔2018〕21号),责令自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2018年6月26日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并没有完全停止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环听告〔2018〕140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8年8月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本人于2017年7月1日租赁该地址进行中餐饮食经营,由于对于国家的环保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了解及本人的环保意识薄弱,所以造成了油烟污染并对附近的居民及住宅造成了不好影响.现已将店里产生油烟污染的烧烤炉、炸炉及双炒炉拆除和整改并新修建了三级排污池一个,并新改良了菜单,对可能会产生油烟的菜式进行了删除或改良.恳请撤销对本店错误行为的处罚.本人保证以后一定会遵守国家制定的环保法进行合法经营并积极配合好环保局工作.请你们监督."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关闭该餐饮项目,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

电话:83203066或83203022;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