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5-04-0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产业布局优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和《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境内钢铁(炼铁、炼钢)、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告. 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新建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
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
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事项外,产能置换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置换产能确定 第五条 置换范围 钢铁行业:用于置换的产能,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或者是2016年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产能. 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 地条钢 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铁合金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均不得用于置换. 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用于置换的产能,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要求的合法合规产能.其中水泥行业用于置换的产能,须为山西省境内的产能. 落后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符合有关法规的产能,均不得用于置换. 电解铝行业:用于置换的产能,须在2017年10月底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的项目清单内,或者是2017年10月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产能. 落后产能、2013年以前关停但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以下统称淘汰公告)的产能,均不得用于置换. 2011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可用作《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处理意见的建设项目的产能置换.2013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可用作2013年5月之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的产能置换. 2011年至2017年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电解铝产能指标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产能置换,逾期将不得用于置换. 第六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见附件1)推算确定.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作为核定产能的依据. 第七条 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拆除到位,且退出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第八条 产能置换比例 钢铁行业实施减量置换,但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水泥行业实施减量置换,置换比例为1.25. 平板玻璃行业实施等量置换. 电解铝行业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