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5-06-19 |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股份转让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