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5-08-19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设立分会的初始条件

(一)至少有1家发起单位和5家联合发起单位,同时具有30家以上加盟单位. 发起单位必须是商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单位,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联合发起单位必须是商会理事会成员单位.每一家理事以上单位只能作为1个分会的发起单位或联合发起单位.加盟单位必须自愿成为商会会员,且其业务范围与分会所属行业相关.

(二)分会所属行业是高度竞争性的行业,在该行业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100家以上.

(三)有规范的名称、独立的规章及符合《中国国际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设立程序 第六条 设立分会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 发起单位向商会秘书局提交成立分会的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1)发起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的情况介绍;

(2)联合发起单位对成立分会的附议意见及申请成为商会理事单位的申请书;

(3)分会负责人情况介绍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4)成立分会的可行性报告;

(5)分会的管理规章(含业务范围、组织结构等);

(6)民政部民间组织登记处关于成立该分会的意见.

(二)资质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所涉行业的竞争性、从业企业状况、现有相关行业商协会状况、设立分会的必要性、分会管理规章等.评估期为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5-10个工作日,评估期自所有申请材料完备之日起算.

(三)征求意见 商会秘书局将评估报告和分会负责人材料上报中国贸促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商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2/3及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商会秘书局发出通知,给予发起单位筹备分会资格.否则,将据此做出不同意设立该分会的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书面方式征求常务理事会意见.

(四)筹备事项 发起单位收到分会筹备通知后,须协助联合发起单位和加盟单位办理加入商会及缴纳会费工作.分会领导机构设置、秘书处机构设置和负责人人选及薪酬管理办法须经商会秘书局审核备案.

(五)申请登记 筹备事项完成后,商会秘书局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如民政部未批准,商会秘书局将据此做出终止设立该分会的决定,并报告中国贸促会和商会常务理事会.

(六)成立会议 经民政部批准同意设立后,由商会秘书局与发起单位共同组织召开分会成立会议,通过分会管理规章制度、选举分会主要机构领导、决定秘书处负责人人选、通过薪酬管理办法等.

第四章 会员及会籍 第七条 分会可以直接发展会员(下称分会会员).分会会员具有商会和分会会籍. 第八条 分会会员必须履行加入商会的手续,缴纳商会会费,分会不得另外收取会费. 第九条 商会会员可以自愿选择加入与其业务相关的商会其他分会.

第五章 分会的管理 第十条 分会的机构设置 分会秘书处,是分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分会发起单位,在分会和商会秘书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运营机制由分会规章规定. 第十一条 分会的管理

(一)分会年度或季度工作计划须在商会秘书局核准后提交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未经批准的活动不得开展.

(二)分会为开展经营活动对外签订合同,须经商会法律顾问签署法律意见书后报商会秘书局审核备案.

(三)分会不得进行对外借贷、投资或担保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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