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5-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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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126.0万元 注: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 防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一、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的50%,或者投标人报价可能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1小时内分别对应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二、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三、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 政府采购政策(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扶持
(一)本项目 不是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二)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非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按照以下方式给予扶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三)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按照以下方式给予扶持:
1、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给予联合体10%的价格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视同为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给予联合体10%的价格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监狱企业扶持
(一)本项目 不是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企业采购的项目;
(二)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的采购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的供应商(监狱企业单独参加或联合体成员单位中有监狱企业的),给予10%的价格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 ⑴本项目 不是 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