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5-09-04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东莞市帆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订金70000元,并且按照银行同期同贷利率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75%自2015年6月21日起计至清还之时,现暂计算至2017年8月13日为7204元.
2、依法判令被告胡东伟对诉讼请求1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被告东莞市帆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胡东伟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人民法庭,由审判员李惠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勇洲、人民陪审员郭浩辉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