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5-09-13 |
一、监测对象.
2011年底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12个部门和单位联合评定的我省首批354家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材料报送.请各市于2015年7月20日前,将合作社监测名单汇总表(格式参照农业部通知附件1,不分合格与不合格,所有监测示范社全报)、监测总体情况说明(农业部通知附件3)、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农业部通知附件4,电子文档以合作社名称命名)等纸质材料1份及电子文档,报省农业厅经管总站.
三、有关要求.各市要高度重视本次监测工作,及时将通知下发到所有需监测的示范社,确保不遗漏,并对示范社填报的材料严格把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共同做好监测工作. 联系人:赵洪博:
电话:0531-82352902
13066014791 柳强:
电话:0531-67866577
18953170588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 的通知(农经发〔2015〕5号). 2.山东省首批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 山东省农业厅 2015年6月17日 附件1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 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 的要求,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要求,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 全国联席会议 )决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 示范社 )监测工作.现将有关监测事项通知如下. 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 2011年底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12个部门和单位联合评定的666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监测标准 1.符合《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
2.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依法进行年报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监测工作程序 示范社监测工作严格按照《评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示范社填写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4,登陆www. jgs.moa.gov.cn/cfc下载),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所在县级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无误后,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内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淘汰的示范社数量,本次监测不再递补,在下一次评定中等额追加.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送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