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5-09-27 |
释义1. 本简介部分词汇的有关定义如下: (a) 设定职位 指凭藉一项由行政长官作出并刊登於宪报的命令,宣布为设定职位的职位.(该职位前称可享退休金职位.) (b) 非设定职位 指并非设定职位的公职服务职位.(该职位前称非可享退休金职位.) (c) 甲类人员 指受聘担任设定职位而在退休或辞职时已获实聘担任设定职位的人员;
乙类人员 指-在退休或辞职时担任非设定职位的人员;
或-在退休或辞职时担任设定职位但并未获实聘担任设定职位的人员;
(d) 符合领取退休金资格的服务期 指在按服务期长短决定公务员是否有资格领取退休金条例及规例(第89章)所规定的退休金、退休酬金或其他津贴时,可予计及的服务期.该段服务期由有关人员就所任公职开始领取薪金当日,至他离职当日为止,但该员在该段服务期内,须属文职身分担任公职,且服务期必须没有中断. (e) 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期 指在计算甲类人员的退休金时可计及的服务期.只有担任设定职位时的服务期,才可视为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期.下列情况不能视作可供计算退休金的服务期: (i) 按附有酬金的合约条款受聘的服务期.如果有关人员已将获发的酬金(如有的话)连同利息一并退还,则属例外;
(ii) 以合约(该合约并无规定须付予酬金)方式按月受聘的服务期或在试用期内的服务期.如果有关人员在服务期没有中断的情况下获实聘担任设定职位,则属例外;
及(iii) 无薪缺勤期间. (f) 可计算的服务期 指在计算乙类人员的退休福利时可计及的服务期. (g) 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 - (i) 如属可领100%退休金的公务员、指其实职薪金、外地雇员津贴、个人津贴及特别津贴(如有的话)的100%;
(ii) 如属可领90%退休金的公务员,指其实职薪金及特别津贴(如有的话)的90%、外地雇员津贴的50%及个人津贴(如有的话)的100%;
(h) 薪金 (只适用於乙类人员的情况)指-报酬,但不包括生活津贴或其他津贴或於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按钟点工作所得的额外工资;
2. 上述词汇如在本简介以外的情况下使用,有关的定义不一定适用. B. 发放每年退休金予甲类人员 3. 在下列核准情况下离职的甲类人员,可获发给每年退休金: (a) 该员具有不少於十年的符合领取退休金资格的服务期,并在年届55岁正常退休年龄时退休;
(b) 该员具有不少於十年的符合领取退休金资格的服务期,并在获行政长官批准的情况下在年届45岁之时或之后自愿提早退休;
(c) 该员因属超额人员(即由於职位取消或部门重组以提高效率)而退休,不论他在退休时具有多少符合领取退休金资格的服务期;
(d) 该员具有不少於十年的符合领取退休金资格的服务期,并因丧失工作能力而遭令退休;
(e) 该员为了公众利益而退休,不论他在退休时具有多少符合领取退休金资格的服务期;
(f) 该员因纪律理由而遭迫令退休、不论他在退休时具有多少符合领取退休金资格的服务期;
及(g) 该员按照任何补偿计划退休,不论他在退休时具有多少符合领取退休金资格的服务期. 4. 在上文第(e)及(f)项所述情况下发给的退休金,须待有关人员年届55岁时才支付. C. 发放年积金予乙类人员 5. 在下列核准情况下离职的乙类人员,可获发给年积金: (a) 该员具有不少於十年的符合领取退休金资格的服务期,并在年届55岁正常退休年龄时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