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8-01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浑南罚〔2016〕2号 沈阳浑南新城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132000066738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白塔镇188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沈阳浑南新城城市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成一台0.

5吨燃煤锅炉并投入生产运行的事实存在. 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使用燃煤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16年4月1日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浑南罚告[2016]第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 户名: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301010140960000012―271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其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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