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5-12-17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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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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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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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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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退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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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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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城市绿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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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停车场配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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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市政公用、公共设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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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13 第十一章 附则
15 附录一: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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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
01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订版)》、《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版)》、《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第1.03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 第2.01条 在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02条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管理. 第2.03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第三章 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 第3.01条 容积率指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的确定要与其它规定性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间距、绿地率等一同确定. 第3.02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原则上不大于2.5.特殊情况,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按法定程序批准. 第3.03条 商业用地容积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原则上不大于4.0.特殊情况,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查,按法定程序批准. 第3.04条 行政办公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其他用地容积率指标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 第4.01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 第4.02条 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标准控制时,须满足下列要求:
1、住宅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2、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标准的前提下,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正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 第4.03条 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应满足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和城市设计等要求.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正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 第4.04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按4.02条第2款执行.
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第4.03条执行. 第4.05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1、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建筑正向退让地界的距离原则不小于日照间距标准的1/2,且不小于10米.
2、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
中高层和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小于9米.居室侧面开窗时,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1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