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5-12-17 |
第九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案例和答案 1.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日商在某年11月按CIF条件签订一份10万元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次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日商通过开证行送来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 2. 我某公司从意大利某厂商进口该厂生产的某种名牌汽车5 000辆,交货期为 1991年12月底,该厂无存货.8月份,工厂准备生产,因资金一时困难,未购进钢材及发动机,9月份工厂工人开始要求增加工资,随后罢工达两个月.按该厂生产能力,在余下的时间内显然不能生产
5 000辆汽车,此时,中方应如何处理合同? 3. 甲公司向丁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 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 .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4.进口商已开信用证(可转让、可分批装货),到期时应出口商的要求修改信用证而进口商答应10天内修改(出口商限定在7天内修改),最后出口商也同意,但出口商由此提出先运出80%数量,其余20%要求加价,从进口商的立场看应如何处理?(1)合同成立,价格可随市场行情升降吗?(2)如果80%仍有利可图,20%的余量可以取消吗?(3)为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在信用证上或契约中如何限制? 5.A国商人拟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初级产品转卖,于是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这时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为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A国商人电请B国商人删除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国商人认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此无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分析A国商人是否有义务提供产地证?为什么? 6.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3天后,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2天后,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加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3天后,我公司将这批谷物卖给了另一外商,并在第10天复电B公司,通知货已售出.但外商坚持我方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 7.我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示接受的传真中列有 以签订确认书为准 .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8. 我对外发盘售轴承800套,分别为:101号/200套、102号/100套、103号/200套、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订单内表明的规格为:101号/200套、102号/200套、103号/300套、104号/100套.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 as per our order No:1080. 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业发票上注明: as per order No:1080. 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 9.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之后因该商品市价上涨,8月26日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物发出,否则,我方将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10.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商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A商的来电称: 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 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征行,再按新价直接向B商发盘,而B商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错误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修改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无论信用证修改是根据哪一方的要求,均必须经过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办理当事人为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保兑行(如果有的情况下),修改必须经过这几方同意后才能生效.UCP600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而在本题中,我方没有表示接受信用证修改,原证仍然有效. 2. (1)中、意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合同对适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应按《公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