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6-05-19 |
公司股东厦门旭晨贸易有限公司将4000万股股份转让给厦门宏州贸易有限公司,双方于2012年6月28日签署转让协议,公司于10月18日报保监会备案(阳光保险〔2012〕96号);
公司股东上海健特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将15000万股股份质押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双方于2012年11月6日签署质押协议,11月8日办理登记,公司于2013年3月6日报保监会备案(阳光保险〔2013〕18号).上述报备时间均超出15天的规定时限,违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2.公司201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会议纪录缺少高善文、宋立新和张志学三名独立董事的签字.同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纪录缺少高善文和张志学两名独立董事的签字,未获任职资格核准的拟任独立董事盛希泰和拟任执行董事赵宗仁参与表决,并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及《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二十条、第七十六条规定. 3.公司董事张为民2011年度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违反《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三十条规定. 4.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秘书,违反《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八十条规定. 5.公司监事会运作仅限于对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及报告的审议工作,对业务、财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不足,缺少对公司业务、财务及相关发展情况的调研,违反《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八条规定. 6.公司(含下属产险、寿险、资产子公司)共有内勤21285人,其中内审人员83人,专职内审人员占比不足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违反《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 7.公司章程对股东解质押问题没有明确相关规定,股东解质押后,多数没有向保监会备案,违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