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6-05-22

1、按鄞州区采购办有关规定,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需招标公司鉴证并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

2、对于鄞州区规定额度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用由监管部门――鄞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采购办 )委托鄞州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 检测中心 )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并客观、公正地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 验收范围: 1)单次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由检测中心验收;

2)单次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采购办.特殊情况下,采购办也可指定十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检测中心验收. 3)品种、技术较为复杂的单次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采购人也可以提出并报采购办同意由检测中心验收. 4)国家规定由专业机构强制检测的采购项目或已聘请专业监理公司监理的采购项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强制检测或专业监理的基础上由检测中心验收. *

3、投标商的投标函中必须有以下内容: 投标方已详细审查并理解全部招标文件,已完全明确招标文件中《鄞州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管理须知》告知的全部内容.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监管机构相应的处理. 附:《鄞州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管理须知》 本招标文件就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质量及服务事项告知如下:

一、 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须知 《鄞州区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由鄞州区财政局采购办按统一格式制作,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向招标机构领取、填写并粘贴在设备醒目位置(不适合粘贴的除外),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协商解决,保证采购单位在遇到售后服务问题时能及时便利与供应商联系.

二、政府采购质量跟踪和检查须知 鄞州区财政局采购办将根据不定期检查的情况或采购单位填写的《鄞州区政府采购质量、服务存在问题反馈表》的反馈情况,聘请质量监督部门、政府采购专家和有关单位鉴定供货(服务)质量,检查是否符合和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配置,有否存在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或故意推诿、拖延等情节.供应商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三、供应商监督管理须知

1、对不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货物上粘贴售后服务联系单(不适合粘贴的除外)的供应商,第一次发现的由监管部门予以书面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次发现的作为该供应商下次参加投标时的评分依据之一;

2、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偷工减料或降低供货质量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第一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在一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

第一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两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在两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次发现且合同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三年内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拒不改正的除由采购单位按有关法规要求供应商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外,将无限期禁止参加鄞州区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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