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6-05-22

12、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1)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2)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产权交易手续费的.

13、买受人违约的,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资格,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须按成交价的20%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另行处置该标的,其价格低于原成交价的,买受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补足其差额.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拍卖: (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3)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4)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5)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拍卖: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4)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5)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6)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16、拍卖人因第

14、15条情形之一中止或终止拍卖的,买受人无权要求拍卖人作任何补偿.

17、根据《宁都县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宁府办发【2010】8号)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列入 黑名单 的竞买企业和个人,二年内取消其进入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资格,并将 黑名单 上传省、市相关网站.

四、特别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的要求作如下特别规定:

一、买受人中标后即与委托人签订《商品材活立木采伐销售合同》.

二、标的移交: 买受人交清成交价款等款项后委托人将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移交过程中如出现纠纷由委托人负责解决处理.

三、拍卖款项的缴付及期限: 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下列款项(缴存账户与保证金缴存账户相同):

1、拍卖标的成交价款;

2、拍卖佣金(按照宁招管办字【2008】1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3、产权交易手续费(按成交总额的0.4%收取). 其他事项:

1、拍卖标的物为杉木采伐及销售权.伐区内除杉木外的其他林木不得采伐及损坏,如有采伐或损坏,则按市价双倍罚款.

2、委托人包办放行.林业规费由委托人负责,检量费、办证费、检疫费、办证旅差费由买受人负责.

3、买受人自行采伐及运输并承担所产生的税费.

4、木材采伐下山、清理山场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木材放行有效期为2012年3月31日止.

5、必须伐区范围内采伐,按评估数量848m3收取成交价款、佣金及产权交易手续费(超过评估数量848m3采伐的木材归买受人,不增加成交价款;

不足评估数量848m3的木材也不予补足);

杉木商品材采伐、放行指标按评估数量848m3办理,多伐不追加指标.

五、拍卖会场纪律

一、进入会场,必须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共同维护会场秩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

二、每一竞买号牌限2人进场,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后,应按指定的座位入座.

三、竞买人必须按照拍卖规则的要求举牌竞价,不得阻碍拍卖主持人的正常工作,不得威胁、恐吓、阻挠其他竞买人竞价,不得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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