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8-04 |
一、镇人民政府是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镇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镇人民政府对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镇人民政府向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镇人民政府服从国务院、省、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依法行使职权.
三、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镇委、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定、决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3)变更和撤销所属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决定和其他行政行为. (4)依照法律的规定,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本镇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民政、城乡建设、劳动就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8)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帮助行政区域内广大人民群众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 (9)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及批评、意见等事项. (10)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1)办理上级国家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和改进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计生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安全、高质量的服务,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点管理和 一票否决 制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单位)列为重点管理对象:
1、凡出现出生统计错漏、瞒报的,孕情跟踪掌握(6个月内)达不到85%.当年结扎或放置吉尼宫内节育器及时率达不到68%.
2、在上级计生检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方法不当,造成重大计划生育恶性案件的.
4、出生性别综合治理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出现两例非法终止妊娠的.
5、出现2例及以上第三孩政策外生育的.
6、计生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乱收费、乱罚款的.
7、平时检查年终考核相结合得分在85分以下且列全镇倒数1-2名的.
(二)有关计划生育 一票否决 按区委、区政府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重点管理对象的确定时限 根据镇党委、政府安排,每季度或半年,由计生办对各村的工作和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将结果报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审定.年度考核结束时,组织对重点管理单位进行综合考核,结果报党委、政府审查是否退出重点管理.
(四)重点管理期间实行如下管理和处理:
1、对蹲点镇干部、村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分管计生主任(支委)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节给予处分,并由主要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告诫谈话.
2、相关责任人在单位未退出重点管理前不得评先、评优、调动或提拨.
3、连续两年纳入重点管理的村(单位),对蹲点镇领导、村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即查即处制度
(一)实行常年不定期抽查、季度检查、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即查即处制度.
(二)常年不定期抽查、季度检查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时间,直接进村入户调查的方式进行.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当月按如下规定予以处理:
1、凡出现出生错漏报(含协报、常住流入对象,下同)的村、单位,即时自行列为重点管理单位,除按重点管理单位落实处理外,每例出生漏错报,对蹲点镇干部、村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分管计生主任(支委)、包组村干部、计生协管员按如下规定加重处理:出现一例漏错报的,对蹲点镇干部、村支书、村主任、分管计生主任(支委)、协管员、计生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出现两例出生错漏报的,参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2、凡出现政策外生育的村按如下规定处理:出现一例超生第三孩生育的,对蹲点镇干部、村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分管计生主任(支委)、包组村干部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凡省、市、区检查过程中发现出现两例及以上超生第三孩生育的,对蹲点镇干部是副科级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区委组织部处理,一般干部实行待岗半年,待岗期间协助村主抓计生工作.对村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分管计生主任(支委)、包组村干部各罚款视情节予以撤职或依法免职.
3、凡出现漏报政策内孕妇(怀孕6个月以上的),每发现一例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每发现一例未报孕情而直接上报出生的,对蹲点镇干部和村支部书记、主任给予严重警告.
4、因干部或计生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超生第三孩生育的,实行连锁责任追究进行累计罚款,并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因干部或计生员包庇、纵容或殉私舞弊、知情不报造成超计划生育或私自引产的,则依照《公务员管理办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或终止购买服务合同,责任人是村干部的,则依法罢免或撤职处理. 漏报确认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考核口径为准界定.
三、 三查、四术 管理制度
(一) 三查、四术 对象的工作要求均以秀英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 三查 、 四术 服务工作的暂行规定》口径为准界定,各单位必须对本辖区进行彻底清理、登记,并建立和健全各类档案、台账.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人户分离人员和下岗、离婚、未婚同居等特殊人群互相推诿管理责任,导致重点 三查 对象未纳入 三查 管理的.
2、对重点 三查 对象不建卡进库,未纳入信息系统监控的.
3、对 三查 走过场,人为编造 三查 结果,敷衍了事的.
4、对工作责任心不强、 三查 结果明显失真的.
5、对殉私舞弊、弄虚作假、出具假 三查 证明的.
6、漏报节育补救对象的.
7、假报节育、补救手术的.
8、家宝结扎、绝育、引产不久手术的. 给予相关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
1、每发现或查实上述第8条规定情形一例(次)的,对蹲点镇干部、依照《公务员管理办法》处理,责任人是村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分管计生主任(支委)、计生员、包组村干部的,依法给予罢免或撤职.
2、每发现或查实两例(次)的,对蹲点镇干部、村支部书记、主任、村分管计生主任(支委)、计生员、包组村干部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并责令改正.
3、出现或查实三例(次)及以上的,对相关责任人参照 即查即处 制度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理.
(三)重点 三查 对象因 三查 不到位造成超生第三孩生育的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连锁追究、累计处罚.寄假 三查 证明,且政策外生育的,要追究收、送假 三查 证明责任人的责任.
(四)当年生育的育龄夫妻,符合条件的对象必须实行任务名单化、销号制、责任制管理全部落实上环、结扎措施.若外出务工的,必须凭市、区级以上计生技术服务部门的有效证明(经上级计生部门认可的)方可销号.
(五)医疗手术单位出具假上环、假引(流)产、假结扎证明的,一经查实后,对单位及单位负责人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重处.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流动人口对象的界定.属下列情形的人员界定为流动人口: 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和随其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其中: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及婚嫁人员除外;
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上中等以上学校等人口除外.
(二)工作职责
1、各单位要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彻底清理,并按省内、省外、已婚、未婚、男性、女性、重点 三查 对象、非重点 三查 对象进行分类登记,建立规范档案.
2、镇各部门、村(单位)要对下岗和人户分离人员建立健全跟踪服务体系,及时掌握他(她)们的计划生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