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6-06-20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的监管,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宁波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项目业务及技术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商企业由宁波保税区进口,通过互联网以及相关信息平台向境内个人销售的商品. 通过邮件、快件进境的商品,另按照有关规程监管. 第三条 货物进境后应当实际进入宁波保税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专用仓库(以下简称专用仓库),由宁波保税区海关实施集中监管,负责办理通关手续. 第四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期间实施 四限 (详见附件)管理.即限企业、限品种、限金额、限数量,海关在通关系统对企业资质、商品种类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个人消费者购买金额、数量等内容进行参数化管理.
第二章 企业、商品备案 第五条 电商企业和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通关系统和智能化系统对接并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 在保税区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和仓储企业应当与宁波海关、宁波电子口岸签订三方协议. 第七条 在保税区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仓储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在服务平台注册,并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对有关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企业降为C类的,取消保税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经营资格. 第九条 电商企业在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前应当向保税区海关提交商品备案,办理商品归类备案手续. 第十条 保税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审核商品归类.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在保税区内须与保税货物分库存储,不得混合存放. 第十二条 专用仓库应当配备符合海关监管需要的具有称重、X光机、自动分拣以及能够实现X光机图像与进口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等功能的检查设备. 第十三条 专用仓库应当接入智能化系统,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第十四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在专用仓库内发生短少、交付、调换、改装、擅自拆分或者更换运单以及灭失、损毁等情形的,仓储企业或电商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专用仓库经营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在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保税区海关上报月度库存盘点情况报告.
第四章 通关申报 第十六条 货物进境按照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完成进境货物通关手续后,按现行规定将货物运至专用仓库,或通过区内/区间流转转入专用仓库,并在智能化系统中建立货物底账. 第十八条 货物底账生成后,电商企业根据商品备案可委托仓储企业向海关提出分区申请,申请将智能化系统中的货物底账转化为通关系统中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底账. 第十九条 电商企业应在商品进入专用仓库7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分区申请. 第二十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出区,消费者应将本人真实信息发送至服务平台,服务平台验证后自动传送至通关系统.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电商企业应通过服务平台向海关提交商品交易数据(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