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6-07-21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