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46、47条规定,本局在作出决定前,你(单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平湖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科 联系
电话:85122115 平湖市水利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