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8-04 |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非法使用草原7.81亩,按照该地区一年产值标准100元/亩的6倍罚款 (100元/亩*6倍的罚款),既罚款468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太仆寺旗草原生态综合执法大队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太仆寺旗人民政府 或 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三个月内向 太仆寺旗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2018年8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