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6-08-09 |
一、适用范围: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第九条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
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延续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5号):自2015年1月17日起,将原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的勘查矿种不变、勘查范围不扩大及探矿权人不改变的探矿权延续(含上述探矿权延续保留;
……)登记审批工作下放给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5.《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勘查许可证的申报、审批、核发和变更、注销登记,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