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6-08-1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3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01730993.

法定代表人:陈一松. 被执行人: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98号,组织机构代码707099649. 法定代表人:赵宁. 被执行人: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月亮岛,组织机构代码77551842X. 法定代表人:赵宁. 被执行人:赵宁,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护国办事处金碧路三市街益珑大厦B幢10层B2号,身份证号码53010219810117181X. 被执行人:王瑛琰,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护国办事处金碧路三市街益珑大厦B幢10层B2号,身份证号码210502198612231308.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黄金珠宝大厦八楼,组织机构代码743221314. 法定代表人:赵宁.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5551号、15552号、15554号、15555号、16420号、26381号公证书以及(2018)京方圆执字第014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亿四千六百五十四万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应支付的罚息与复利(罚息以未付贷款本金二亿四千万元为基数,按日0.1%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至止;

复利以未付贷款利息五百九十四万元为基数,按日0.1%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至止),前述罚息与复利以年利率24%为上限.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十七万八千八百二十四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四、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新增物[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92415号].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赵宁、王瑛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褚晓勇 审判员魏志斌 审判员徐辉二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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