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6-08-21
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通告 天然气汽车的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

为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管理,保证天然气汽车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 第1部分:压缩天然气汽车》(GB/T 18437.1-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沧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专题经要[2010]71号)》和河北省、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车用气瓶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等规定,我局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严禁改装超标气瓶.除公交车和大型货车允许安装多只气瓶外,其它车辆只允许安装1只气瓶.安装气瓶(满气)后,车辆总质量的增加应不超过原车整备质量(自重)的5%.例如威志 2011款 三厢 1.5手动标准型整备质量995公斤,安装气瓶(满气)后,车辆总质量的增加应不超过49.75公斤;

悦翔 2009款1.5MT 基本型整备质量1120公斤,安装气瓶(满气)后,车辆总质量的增加应不超过56公斤.

二、车用气瓶安装要求.安装车用气瓶必须由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进行,应安装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车用气瓶,并附有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严禁私自安(拆)装车用气瓶.气瓶安装须经沧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监督检验.

三、车用气瓶应办理IC卡.车主凭安装监检合格报告和安装相关资料到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车用气瓶IC卡暨使用登记证(每瓶一证).超标车用气瓶不能办理IC卡.

四、气瓶充装要求.气瓶充装单位2011年11月31日前完成加气机的硬件改造工作.届时,无IC卡将不能充气. 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

1、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2、超过检验期限的;

3、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4、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5、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6、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五、车用气瓶的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重点泄漏检查).

2、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对气瓶进行妥善保护,严禁在车辆后备箱内放置容易对气瓶表面造成损伤的硬物、杂物.

3、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或油;

不得对车用气瓶进行焊接和更改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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