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6-10-01
附件1 2018年省政府令第2号市级权力事项调整意见表(共7项) 序号 单位 事项名称 职权 类型 事项依据 调整 意见 备注

1 市公安局 养犬未实行拴养、圈养的,或未按规定为犬免疫的处罚(职权编码:230200-03-0-0305)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2006年省政府令第11号) 取消

2 市公安局 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备案(职权编码:230200-15-0-0513)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2006年省政府令第11号) 取消

3 市体育局 违反体育竞赛管理行为的处罚(职权编码:230200-03-0-3533)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0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6号) 取消

4 市卫计委 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饮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事故时的行政强制(职权编码:230200-04-0-4307) 行政强制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11月6日修正) 取消

5 市人社局 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其他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2004年省政府令第3号,2018年1月4日第二次修改)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新增

6 市规划局 销毁保密成果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处罚(职权编码:230200-03-0-1816)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修正公布) 取消

7 市交通局 预征民用运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或者拒不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03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91号)第四十六条

二、《黑龙江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2008年省政府4号令) 第四十五条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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