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6-10-01 |
一、法定依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
二、办理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合格的人员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合格的人员名册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资质证书 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专家评审(总队行政审批(公示 (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时限 为方便社会单位办事,临时资质办理期间,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总队行政审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合计不超过45个工作日.(依据《规定》,最长办理时限为7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事机构 受理场所: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6号). 受理
电话:0451-
88626311、0451-88626358.纪检监督
电话:0451-88626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