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8-05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浦东新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2〕 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2012-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浦府办〔2012〕 51号),加快推进浦东新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能源主要指天然气、电力、轻质柴油、液化石油气、热力、沼气、太阳能等),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思路 以市、区推进实施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为契机,建立完善新区"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能效和排放监管体系,综合采用环保执法、能效监管和资金补贴等措施,推进落实总量控制目标中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引逼结合.对"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内的燃煤(重油)锅炉加强环保执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和关停;
对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予以一次性资金补贴. ――关转并举.对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而直接关停的燃煤(重油)锅炉、炉窑等设施,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执行资金补贴政策,对"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以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可同等享受专项资金补贴. ――分步实施.根据"中心城区优先、天然气管网完备区域优先"的原则,优先对燃气管道红线200米范围内的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分步推进实施;
对"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内暂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重油)锅炉严格执法,对不达标的实施淘汰.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对新区"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内191台燃煤(重油)锅炉(共744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二、工作任务和部门分工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区经信委、环保市容局、发改委、财政局、建交委、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浦东新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作小组,总体负责新区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委,建立例会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具体负责年度替代计划的编制及报送,受理补贴资金申请,并协调新区相关部门以及各开发区、街镇共同落实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该项工作由区经信委牵头,区环保市容局、发改委、财政局、建交委、质监局配合)
(二)落实责任主体和考核机制.根据"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的区划范围,由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责任主体,负责推进落实能源替代工作,对项目单位资金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对完成情况进行核查跟踪,并列入到各镇、开发区节能减排目标考核体系.(该项工作由区环保市容局牵头,区经信委、发改委及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
(三)积极推进燃气管道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对"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内燃煤(重油)锅炉进行详细排摸,着手制定燃气管道配套设施专项补贴政策,对非管输方式供应(LNG、CNG、LPG瓶组)及管道红线到企业锅炉点排管费用予以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 贯彻实施清洁能源配套支持政策,排管工程费及掘路修复费参照"36号文"文件优惠政策执行;
对实施替代改造项目需要掘路的,其掘路申请优先纳入市、区建设部门的审批计划.清洁能源供应企业在能源价格上要给予用户适当优惠.(该项工作由区环保市容局牵头,区发改委、建交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四)推进专业化服务对接.组织好项目单位和清洁能源企业衔接,对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撑的用户,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供气设备租赁等方式开展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该项工作由区经信委牵头,区发改委、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锅炉排放监管和执法.对新区"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内191台燃煤(重油)锅炉(共744蒸吨)进行全面监控,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日常监管,确保改造后达标排放.对"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以外暂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落实对标考核机制,对不达标的敦促改造和实施淘汰.(该项工作由区环保市容局牵头,区质监局、经信委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能效监管和执法.建立锅炉运行相关信息数据库,严格按照国家及市燃煤(重油)锅炉能效标准要求,加强全面监管和执法.(该项工作由区质监局牵头,区经信委配合)
三、配套资金补贴 按照"36号文",燃煤锅炉替代补贴标准为24万元/蒸吨,重油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给予10万元/蒸吨补贴,对其他燃用高污染的设施,如燃煤(重油)炉窑、热水炉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可按照上述标准,以折算蒸吨数参照执行(折算标准为热功率700千瓦等同于1蒸吨);
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级补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资金补贴政策按"36号文"相关规定操作.区级配套补贴资金在新区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附件: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浦东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三年二月 附件: 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后的企业补贴资金申请由区经信委一口受理,申请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扶持办法》适用范围的用户单位,在替代项目竣工后,向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专项资金补贴申请.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材料需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具体包括:
1、《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
2、企业清洁能源替代申请报告.
3、项目改造(或设备购置)合同和发票(若是外文合同及发票,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4、有关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6、清洁能源供应合同.
7、项目实施前两年燃煤(重油)锅炉的定期检验报告.
8、项目改造前申请单位报统计局的能源报表及燃煤(重油)的使用台账、报表.
9、申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新购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二、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用户单位上报材料盖章核实,并转报区经信委.
三、区经信委对替代项目进行牵头汇总审核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通过的项目信息上报市推进办.
四、项目通过市推进办审核且市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新区财政局后,由区经信委提出区级配比资金申请,报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定.
五、区财政局负责将市、区两级补贴资金拨付用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