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6-11-17 |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
二、办事对象 法人
三、受理条件及禁止性要求 经营企业应在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通过外发加工管理系统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
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
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四、受理机构 加工贸易手册主管海关
五、决定机构 加工贸易手册主管海关
六、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备注
1、加工合同或协议 纸质 1份(正本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承揽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纸质 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章)
3、企业外发加工书面报告 纸质 1份(加盖企业公章)
七、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次
九、办理流程图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
一、办件类型 申请人预录入端获得电子回执 十
二、咨询
电话:12360 十
三、监督投诉
电话: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