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6-12-30 |
(八)按规范化要求设置排污口并设置标志牌.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环保部门备案.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各项环境管理情况应有记录.
四、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外排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及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机废气参照DB35/178229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其他行业标准执行.
(二)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建设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其2013年修改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其2013年修改单.
(四)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建成后,全公司污染总量须控制在: 废气(有组织):烟(粉)尘≤1.315t/a二氧化硫≤2.53t/a、氮氧化物≤2.6t/a、非甲烷总烃≤1.15t/a、硫化氢≤0.16t/a. 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3号)及《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保简政放权服务绿色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明环审[2017]8号)的要求,该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增的排放量应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并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完成.
五、本项目建设后,生产车间边界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承诺要求,做好项目周边土地利用及规划控制工作,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商业、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六、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宣传工作,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保护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七、项目建设过程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进行自行验收及办理排污许可证.
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机制方案》的要求,在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运营期,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机制,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给予妥善解决.
九、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防范环境风险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我局委托永安市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开展本项目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永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31日 永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