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8-01 |
荆门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荆政发〔1997〕57号1997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危险房屋安全管理,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房屋,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因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房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荆门城区和东宝区、沙洋区范围内中央、省属企业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东宝区、沙洋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立前,其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暂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钟祥市、京山县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任何机构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不安全因素的,应及时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进行安全鉴定. 第八条 下列房屋必须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使用期满五十年的钢结构和钢混结构的房屋;
(二)使用期满四十年的砖混结构的房屋;
(三)使用期满三十年的砖木结构的房屋;
(四)使用期满十年的简易结构的房屋;
(五)买卖、出租、转借、抵押有不安全因素的房屋;
(六)原有房屋改变用途后为公共场所用房,必须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每年申请鉴定一次;
(七)原有房屋装饰装修并改变结构的房屋;
(八)房地产业务管理部门发现有不安全因素的房屋.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有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和提供被鉴定房屋的相关技术资料.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依据被鉴定房屋的复杂程度,在5-7日内完成鉴定. 第十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一条 经过鉴定确属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二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有关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参与鉴定.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 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应采取安全措施.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执行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所发生费用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危险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办理各项手续时,必须持房屋鉴定机构签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文书.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因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经房屋所有人申请,由房屋鉴定机构会同城建、税务、商业网点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实地核实后,原有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可以减免城市基础设配套费和商业网店配套费,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以扣除原建筑面积的恢复性投资,仅对其扩大面积部门的投资,按规定适用税率计税. 第十八条 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办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十九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邻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调处;
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又不申请鉴定的;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将以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增加房屋荷载,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
(二)使用人强行使用经鉴定需处理的危险房屋的;
(三)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四)行为人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
(三)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荆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荆政发〔2000〕32号2000年8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花、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园林水体、广场及通过市区道路两侧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居民庭院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草圃;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卫生、安全、护岸、护堤、护路、隔离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五)风景林地:指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四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管理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市政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