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7-02-25
关于台州市路桥区初始排污权核定 (第一批企业)的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3]42号)、《关于印发台州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2]31号)、《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工作的通知》(台路环保[2013]70号)文件要求,路桥区委托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编制了《台州市路桥区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对全区现有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核定.

截止目前,已经完成全区第一批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共41家,核算得第一批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为:COD排放量42.95吨,NH3-N排放量6.002吨,SO2排放量57.522吨,NOX排放量52.128吨.现对第一批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7个工作日内(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12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办. 联系人:陈玲玲(区减排办) 传真:82409162

电话:82581137 附件:台州市路桥区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第一批企业) 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 台州市路桥区重点企业 初始排污权核定 (第一批企业)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路桥分局 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二O一四年八月 目录1项目由来

3 2 主要污染物指标

3 3 分配范围

4 4 核定原则

4 5 各企业初始排污权确定

5 附件一 第一批初始排污权核定企业名单

8 1 项目由来 排污权的初始配置是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起点和基础,是排污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转的前提.合理分配初始排污权,可以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激发排污单位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污染水平低、经济效益高的产业结构群,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同步发展. 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是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措施,是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关键环节.根据《浙江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试行)》要求,为规范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台州市环保局路桥分局委托我院进行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的调查核算工作,并作为环保部门最后核定各企业初始排污权的参考依据. 为了更好的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通过调查各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排污特点,结合环评及批复、竣工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2010年污染源普查数据等多方面资料,并对各资料涉及的数据进行分析、校核、整理,最终确定企业排污初始排放量.

2 主要污染物指标 涉及排污权核算的主要污染物指标是指 十二五 期间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共4项污染物.

3 分配范围 分配范围为现有排污单位,具体指初始排污权分配时已投入生产的工业排污单位,包括已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工业新建项目.享有初始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是A类许可证管理工业排污单位,具体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A类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单独分配初始排污权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 排污权初始分配企业名单分批次确定,本次核定为第一批次排污单位,共涉及企业41家.

4 核定原则 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原则如下:

(一)、已制定污染物排污绩效行业核算方法 按排污绩效计算的排污权,与排污单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进行比较,初步确定初始排污权. (1)若按排污绩效计算的结果高于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的,按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预分配初始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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