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7-02-26 |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淘汰政策法规,加快我市淘汰ODS的步伐,在制冷维修行业含氢氯氟烃(以下简称HCFCs)管理和淘汰工作方面逐步建立必要的地方法规以及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对现有制冷设备维修单位的监管. 1.2015年7月1日前,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制冷设备维修单位备案和报送经营数据制度实施细则,要求制冷设备维修单位向辖区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经营数据,完整保存有关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2.严格执行《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试行)》中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在维修、养护中央空调过程中,规范操作,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市住建局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3.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标准》有关保护臭氧层的评级和升级规定,对制冷设备维修企业规范操作减少制冷剂泄漏、保存详尽的制冷剂充灌记录、定期向主管部门申报制冷剂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评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在等级评定时给予扣分.(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4.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对中央空调等制冷设备维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时,优先采购拥有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二级以上证书企业,对列入HCFCs制冷剂管理不规范企业名单的维修企业不予成为中标供应商.(市财政委、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配合.市人居环境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定期发布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报送经营数据、保存经营数据以及在维修过程中对HCFCs类制冷剂进行回收、再利用的单位名单)
(二)严格控制新增使用HCFCs类制冷剂的制冷设备. 5.自2015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使用H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冷柜、冷库、冰箱、家用空调等制冷设备不得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招标时不得采购使用H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冷柜、冷库、冰箱、家用空调等制冷设备;
优先采购使用不破坏臭氧层、温室效应值低的碳氢制冷剂(如R290)的家用空调、冷柜、冰箱等制冷设备.(市财政委、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6.2015年12月31日前,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细则,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对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商业楼宇、酒店、工业厂房等建设项目在环评报告中建议建设单位不使用含有H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不予批准使用含有H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的建设项目.(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7.2015年12月31日前,发布我市建筑空调设计相关规定,加强建筑设计审查,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在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设计中不选用含有H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设计审查时,对于使用含有HCFCs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的新建项目,其图纸审查应不予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