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7-03-02 |
2018年9月29日 霍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任务书》和省市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 本方案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等;
2.燃料油,包括轻质柴油,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各种可燃废物和生物质燃料,包括树木、板材、纸板、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4.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完成县城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严格控制在禁燃区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锅炉实施拆除和清洁化改造,保障生产和生活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县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乡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淘汰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炉灶)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同时,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三)分步实施,适时调整.按照本实施方案时限要求,逐步推进我县禁燃区建设,县政府将根据我县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禁燃区划定范围.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划定我县县城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范围为"滨湖路―南环路―淮河大道―蓼北路"所合围区域.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措施
(一)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省、市工作要求,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控制措施 1.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2.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3.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逐步强化管理: (1)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 ①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水炉和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加强禁燃区监督管理,防止已完成淘汰和改造的燃煤锅炉、茶炉大灶和经营性炉灶死灰复燃. ②2018年12月31日前,禁燃区内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以及玻璃、陶瓷等行业工业窑炉要完成50%清洁能源替代,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在新改用天然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③2019年12月31日前,35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燃煤电厂锅炉除外)应全部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确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生物质燃料燃用设施 生物质燃料燃用设施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改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确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