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7-03-11 |
本案由审判员卢志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惠嫦、人民陪审员万玉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请求判令:1.李锐华立即支付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碣支行本金657691元,相应利息18511.35元,罚息3101.04元,复利449.52元(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应计至实际付清上述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11日);
2.李锐华支付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碣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6158元;
3.陈丽华、李天峰、东莞市盈金电子有限公司对李锐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李锐华、陈丽华、李天峰、东莞市盈金电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10日9时30分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道蛉嗣穹ㄍスソ猩罄.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