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7-04-07 |
鉴于近年来巡游出租车营运成本增加,为缓解我市巡游出租车企业经营压力,化解巡游出租车价格矛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依法进行成本监审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营运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步价、车公里价 1.6升及以上的车型为8元/2公里,超过2公里外计程收费标准为1.80元/公里.以上价格为基准价,允许出租车企业在20%内上下浮动.
二、等候费(拥堵低速运行费) 每次3分钟内不收费,超过3分钟或运行车速小于12公里/小时,每超过1分钟计收0.30元,依此类推.
三、回空费 超出6公里外,超出部分按每公里加收车公里50%的回空费.
四、夜间行驶收费 夜间23:00―次日6:00时,按每公里运价加收20%.
五、取消燃油附加费
六、其他相关规定 1.超过起步里程后,每200米跳表计价一次. 2.乘客要求原路往返的,不得加收回空费. 3.出租汽车搭载乘客时途经收费道路和桥梁交纳的路桥通行费由乘客承担,出租汽车空车返回时交纳的路桥通行费由司机承担. 4.包车费由双方书面在签订合同或协议中协商确定.
5、运营里程以200米为计价单位,不足200米按200米计;
计时时间以1分钟为计价单位,不足1分钟不计. 6.运价结算取整至元,尾数四舍五入.即:结算的尾数小于0.49元(含0.49元)时舍去不计收;
结算尾数大于0.5元(含0.5元)―0.99元时按1元计收.
七、出租车经营企业要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保持运价相对稳定.自价格调整文件执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上浮价格.一年后如调整价格需在向社会公示1个月前报告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应在调整价格前,提前1个月向社会进行公示.
八、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出租汽车车厢内外张贴《贵港市巡游出租汽车价目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九、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及司机应向乘客做好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结构调整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上述通知自2017年 9月1起执行. 贵港市物价局 贵港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8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报:自治区物价局,市人民政府,农融市长、张壮常务副市长. 抄送:市市政局、工商局、质监局、工信委、财政局、地税局、交警支队. 贵港市物价局综合科 2017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