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7-05-02 |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印度尼西亚东加里曼丹甲醇工业股份有限公司(PT KALTIM METHANOL INDUSTRI,以下简称东加里曼丹公司)、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纳闽岛甲醇公司(PETRONAS METHANOL LABUAN SDN.BHD,以下简称马国油纳闽岛公司)、梅赛尼斯新西兰有限公司(Methanex New Zealand Limited,以下简称梅赛尼斯公司)、沙特基础工业公司(Saudi Basic Industries Corporation)和国际甲醇公司(INTERNATIONAL METHANOL COMPANY)等五家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此外,甲醇协会(Methanol Institute)作为利害关系方申请登记应诉. 2.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东加里曼丹公司、马国油纳闽岛公司、梅赛尼斯公司、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和国际甲醇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有关企业适当延期.在答卷期限内,调查机关收到了东加里曼丹公司、马国油纳闽岛公司、梅赛尼斯公司、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和国际甲醇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同时,东加里曼丹公司的关联贸易商双日株式会社(Sojitz Corporation)、双日马来西亚公司(Sojitz Malaysia Sdn Bhd)和双日亚洲公司(Sojitz Asia Pte. Ltd.),马国油纳闽岛公司的关联贸易商马来西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Malaysian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rporation Sdn Bhd),梅赛尼斯公司的关联贸易商梅赛尼斯亚太有限责任公司(Methanex Asia Pacific Limited),沙特基础工业公司的关联贸易商SABIC亚太私人有限公司(SABIC Asia Pacific Pte Ltd.)和沙伯基础(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及国际甲醇公司的关联贸易商三井物产株式会社(MITSUI &
CO.,LTD.)和三菱商事株式会社(MITSUBISHI CORPORATION)分别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东加里曼丹公司、马国油纳闽岛公司、梅赛尼斯公司、沙特基础工业公司和国际甲醇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 3.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1)关于部分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资格的评论意见 2009年7月13日,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称本案申请人上海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焦化)、兖矿鲁南化肥厂(以下简称兖矿鲁南)以及支持申请企业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滔)、久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泰能源)等四家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在调查期内从涉案国家进口了被调查产品,因此主张调查机关应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将上述申请人和支持申请企业排除在国内产业范围之外,并要求调查机关在排除上述公司后重新计算提起申请的国内产业合计产量是否达到法定要求. 2009年9月21日,本案申请人对沙特基础工业公司的上述评论意见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根据《反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