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7-05-04
《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

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

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批完毕.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五、决定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采矿权延续审批的条件为: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延续审批;

(二)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要求;

(三)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四)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

(五)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

(六)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矿区范围界限应留设一定的间隔距离,平面投影无重叠;

(七)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报材料目录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采矿权延续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1. 《非油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 采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基本证照凭证核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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