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7-06-30
广东省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中

(三)环罚字〔2019〕023号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山市德恒针织时装有限公司 地址: 中山市三乡镇平南工业区金境路28号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21101730 法定代表人:张品 经我局调查核实,中山市德恒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2月3日上午,我局环境监察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员工将清洗调节池的清洗废水排向下水道,清洗废水经下水道流向外环境导致河涌受污染.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可以认定: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12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和拍照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12月3日对你公司厂长姚福森先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8年12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 我局已于2019年2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公司已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该事实有我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

(三)环罚告字〔2019〕004号)、《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

(三)环违改字〔2018〕065号)、《送达回执》材料为证. 经审查,你公司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

(四)项,并参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年修订版)"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第六项"违反水污染防治一般规定类"第1条第(1)点"排放、倾倒对象为一般性水体的,已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或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了污染的,处罚款2万―3万元"裁量标准,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罚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款,现金或刷卡交纳罚款的,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工、农、建三家银行中山市范围内任何一个网点交纳罚款并从银行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转账交纳罚款的,按照《转账须知》中的转账流程办理;

你公司是否已经交纳罚款以《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为准.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天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和《转账须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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