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7-07-22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注:可约定,但任期不应超过执行董事任期),任期届满,经执行董事聘任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章程对于经理职权可另行约定) (注:经理非有限责任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一或二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注: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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