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7-09-11 |
(七)企业应通过GB/T 28001(OHSAS 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
七、节能与回收利用
(一)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国家各项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系统,或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等相关单位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有效回收利用.企业不得采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铅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料.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机制,并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再生铅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系统.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手续应按照本规范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 三同时 验收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统一规划,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
对现有铅蓄电池企业,在其卫生防护距离之内不应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
应引导现有企业主动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着力提升产业集中度,加大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三)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公告第87号)中规定的 清洁生产企业 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 清洁生产先进企业 水平.
(四)有关部门在对铅蓄电池生产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核查、信贷融资、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质检、安全、生产许可等工作中以本规范条件为依据.申请或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要求.对经审核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五)搬迁项目应执行本规范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六)生产或购买商品极板的企业,应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也不得采购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极板.
(七)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在本规范条件公布后,按照自愿原则对本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本规范条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于已达到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行公告,并实行社会监督和动态管理.
(九)行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新建、改扩建和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生产项目.
(二)本规范条件中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最新版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