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7-10-30

1、总则 1.1编制依据 1.1.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24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16年7月2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12)《中国的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2003年12月23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2011年3月1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

(18)《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3月5日);

(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7年9月1日)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2018年4月28日);

(2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13]第21号令,2013年2月16日);

(2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3年9月10日);

(22)《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日);

(2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

(24)《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原环保总局,2006年2月10日);

(25)《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4]24号,2004年2月12日);

(26)《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2005年9月7日);

(27)《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2005年8月18日);

(28)《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3日);

(29)《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2000年12月6日);

(30)《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自发[2006]7号,2006年1月8日);

(31)《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148号,2008年4月9日);

(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自治区发改委,2011年10月);

(3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17年1月1日);

(34)《新疆生态功能区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7月14日);

(3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新政发[2014]35号,2014年4月17日);

(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政发[2016]21号,2016年1月29日);

(3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政发[2017]25号,2017年3月1日);

(3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2017年1月1日). 1.1.2评价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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