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7-11-04 |
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其它福利性支出;
国家和我市规定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条 其它青少年体育工作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每年11月份前,由市体育局组织对 青少年业余训练工作 、 市级青少年体育训练基地 、 8421工程 学校等进行检查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安排下一年补助经费预算;
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申报青少年比赛、训练营以及相关活动经费预算,经市体育局审定后,安排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应按照 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 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经费,涉及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市体育局,并由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九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 第二十条 各区及相关单位应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绩效自评,并报市体育局备案.市体育局应选择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编制虚假预算、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体办〔2016〕3号)和《天津市青少年运动员参加全国青少年比赛组队和经费的管理办法》(津体青少〔2011〕3号)文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