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7-11-04 |
一、主体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三、申请条件: 申请气瓶检验资格核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六)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条件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四、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五、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气瓶检验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 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收费: 无收费
七、许可程序: 气瓶检验站核准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审核、发证等程序: 7.1申请气瓶检验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及有关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7.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不受理通知书. 7.3已经受理的申请单位,约请有关评审机构对申请的气瓶检验站进行鉴定评审,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7.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查,经主管人员审查并填写《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由主管处长、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不许可通知书.
八、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