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7-11-21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和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二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 纳税人名称 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 名称 ;

2、 身份证件名称 栏:一般填写 居民身份证 ,如无身份证,则填写 军官证 、 士兵证 、 护照 等有效身份证件;

3、 注册地址 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 生产经营地址 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 国籍或地址 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6、 经济类型 栏:即登记注册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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