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7-12-07

八、物权的民法保护(P309) 1.物上请求权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如果有他人干涉,使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法律赋予物权人除去该等妨害,恢复对标的物支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物上请求权. 2.债权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本身产生,其权利的行使不以相对人有过错为必要;

债权请求权则多以相对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2011年新增) (2)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 (3)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一、征收与征用的区别(P311) 1.法律效果不同 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所有权人暂时丧失物的使用权.征用的结果,如果标的物没有灭失,仍需要返还给权利人,而征收则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2.适用对象不同 征收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包括动产;

征用则不动产和动产均可适用. 3.适用条件不同 二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征用还要求必须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312~P313)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业主(2011年新增) (1)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2)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3)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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