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8-01-13 |
(一)与征收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二)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中以回扣、恶意低收 费、承诺价格、诋毁他人、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的;
(三)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中招募他人做宣传的;
(四)依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机构,无故不接受委托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杨凌示范区国有土地上选定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